当事人 |
马某某,杨某某, 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你、云南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