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某,李某某,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15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中人民法庭(铅厂)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