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黎某某,贺某某,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7民初7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某某、贺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7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黎某某、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至2021年7月18日止的利息10443.72元,本息合计210443.72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被告黎某某、贺某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