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达豪桁百货商贸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06民初561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市碑林区达豪桁百货商贸店: 本院受理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诉你方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方立即停止侵害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