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品涵通信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1知民初65号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明市晋宁区品涵通信店:本院受理的(2021)云01知民初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晋宁区品涵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云01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昆明市晋宁区品涵通信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的产品;二、被告昆明市晋宁区品涵通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00元;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昆明市晋宁区品涵通信店负担18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