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541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某: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51057.56元。二、被告田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赔偿款51057.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2月12日起计至偿清保险赔偿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2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