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诉被上诉人苏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周某某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领(退)款账户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5:00时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