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某某,,黄某某,何某,方某某, 玉林市聚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1民初5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黄某某、玉林市聚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何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是: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钟某某8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钟某某85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钟某某93510.78元,合计102010.78元。三、由被告黄某某赔偿给原告钟某某1891.88元。四、因被告黄某某已付100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支付给原告钟某某93902.66元,支付给被告黄某某8108.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五、由被告方某某赔偿给原告钟某某286207.99元,已付10000元,还需支付276207.9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六、被告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方某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4元(原告钟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钟某某负担600元,由被告方某某、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534元。第二次司法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