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某某,张某某,安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31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某某: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诉被告潘某某、张某某、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9990.70元及利息171.09元,2021年9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