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