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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凯德瑞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瑞德电瓶车有限公司宜昌万固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503民初413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东莞市凯瑞德电瓶车有限公司、凯德瑞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昌万固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凯瑞德电瓶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凯德瑞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鄂0503民初41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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