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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河南路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002民初130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某某: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河南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河南路支行截止2019年2月23日的贷款本金135466.96元,并按《龙卡信用卡分通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支付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总计不得高于以贷款本金13546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上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河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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