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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许某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902民申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某某 刘某某 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原审被告许某某、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902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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