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袁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3068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袁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9734.27元;二、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保费4787.54元;三、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金额之和84521.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84521.81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律师费2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此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袁某某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