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赵某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格林柏晟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美克沃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赵某某、武汉格林柏晟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美克沃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