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路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倪某某,张某某,谷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 ,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 ,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 ,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民再18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倪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路某某、孙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银辉金银有限公司、洛阳市银宏特钢有限公司、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洛阳金土地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倪某某、谷某某、张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民再18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