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青0102民初598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身份证号:630102********33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青0102民初59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