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