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小西沟支行 ,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127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小西沟支行与被告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小西沟支行借款243,000元;二、被告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小西沟支行利息13,911.75元,且被告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4.5%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小西沟支行自2021年3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宋某某对上述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小西沟支行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被告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亿万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