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某某,张某某,温某某, 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韬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某某、张某某、温某某、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韬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