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351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