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73知民初2018号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3知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项目服务费96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不超过服务项目费用的30%];二、驳回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5.28元,由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成都新致万全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