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润棠(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润棠(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