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 新疆艾迪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艾迪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