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同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鑫阜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11民初321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同云、上海鑫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们、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令你们支付原告公告费56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