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吕某某,田某某,韩某某, 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21民初1251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吕某某、田某某、韩某某诉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82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吕某某损失16457元、田某某损失17161元、韩某某损失17066元。二、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吕某某违约金3952.97元、田某某违约金4122.07元、韩某某违约金4099.25元。三、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给原告田某某二次补交的暖气初装费2614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