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某,曾某,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13005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某:本院受理彭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曾某、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15民初1300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租金6882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8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曾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2元,由被告曾某、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5341元由被告曾某、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余5341元限被告曾某、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