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邬某某,孝感分公司, 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5民初55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原告邬某某诉被告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15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邬某某偿还借款2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