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王某某,何某,邓某某,李某某,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530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某某、何某、何某:本院受理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何某、王某某、何某、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530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52元,由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