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某某,贵州分公司,第三人-曹某某,王某某,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521民初219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邹某某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曹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你的送达地址及本院查明的你的居住地均不能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