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文华, 海宁市海昌德川皮草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36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文华:原告海宁市海昌德川皮草行与被告何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何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昌德川皮草行货款108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 2021年 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何文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文华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文华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