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喻某某,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142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坚:原告喻某某与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处长期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喻某某支付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