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夏某某, 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126民初362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某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与你、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74979.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2、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对夏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126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