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陈某某,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108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受理(2021)黔0302民初21087号杨某某诉你公司及陈某某(又名陈剑)、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黔0302民初2108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410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