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杨某某,徐某某, 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原审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