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江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1620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江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162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