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某某,杭州仓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普陀中顺置业有限公司 ,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仓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舟山普陀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某某、杭州仓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