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夏某,罗某, 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兴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执异317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夏某、罗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兴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 异议人贵州兴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夏某、罗某为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2601执异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夏某、罗某为贵州兴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贵州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