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民初5295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9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63,932.3元;二、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20,311.33元;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5.4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06元,由被告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69.38元。案件送达费260元由被告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