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蒲某某,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园春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蒲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北园春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20000元、利息47740元(2019.6.30-2021.6.30),合计6677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4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