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某,陈某某, 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李俊水暖建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李俊水暖建材、董某诉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214208.04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以214208.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共8个月,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8247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2500元及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