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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某,陈某某, 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李俊水暖建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李俊水暖建材、董某诉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214208.04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以214208.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共8个月,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8247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2500元及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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