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浙江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浙某某某,大某,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杭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长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杭州九航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浙某某某、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九航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浙某某某、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九航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十四点三十分在本院紫花支路院区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