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某某, 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2581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人民陪审员郦建春、人民陪审员冯宝钏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浩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牌头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