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