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王某某,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天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云0621民初887号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云南天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你公司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06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被告云南天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29153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92元,原告王某某负担4696元,被告云南天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696元。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已经依法提出上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鲁甸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