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阳某某,普某某,朱某某, 华宁莹霖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4民初12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华宁莹霖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普某某、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阳某某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42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华宁莹霖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某某货款人民币285971元,并按4.35%计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8659.61元);二、由被告普某某、朱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9元,由被告华宁莹霖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普某某、朱某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盘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