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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沟分理处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甘0321民初25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孙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沟分理处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3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甘03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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