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 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3民终429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冀03民终4297号,上诉人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以公告告知:上诉人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