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清镇市志永通修理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347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清镇市志永通修理厂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清镇市志永通修理厂施救及修理费28403元;二、驳回原告清镇市志永通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