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方某某, 德兴市华勇建筑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衢东钢管租赁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02民初47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德兴市华勇建筑有限公司、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衢东钢管租赁部诉你们及方某某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兴市华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衢东钢管租赁部租赁费用1130841.5元及违约金(以113084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某某、刘某某对被告德兴市华勇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衢东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